用益权是一个可追溯至罗马法的法律概念:使用并享用自己并不拥有之物的果实的权利。在其古典形态中,它要求持有者保全其底层之物,而非将其消耗。 土地使用权是其近亲,但这一类比需要审慎。那条“不得使其减损”的条件,对一个地点几乎没有意义:它的价值由周围社区而非持有者创造,且无法被寻常使用所损害或耗尽。土地使用权为社区所保全的,只是地点的租值——别无其他。你在地块上建造或改良的一切都完全归你所有,因为那是你自己的劳动与资本的果实;只有地点的租值才回归社区。